近日,“梅姨案”出现新的司法进展。
8月5日晚间,在该案中遭遇拐卖的儿童钟彬向南方+记者透露,他已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明确记载,“谢家梅拐卖儿童案”已于7月31日正式移送审查起诉。这意味着,潜逃二十余载、被公众称为“梅姨”的人贩子,其真实姓名——谢家梅,首次通过官方司法文件得以确认。
此案牵扯到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在广州增城及惠州博罗等地失踪的9名儿童。该案主犯张维平、周容平已于2023年4月被执行死刑。随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南方+记者就定罪量刑标准、追诉时效认定以及受害方权益保障等核心议题,采访了曾代理部分被拐儿童的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南方+:此前谢家梅的真名一直成谜,如今检察院通过正式文书予以披露,这是否意味着侦查阶段掌握了新证据?真名的确立对后续定罪量刑有何实质意义?
付建:此次司法机关以正式文书形式锁定梅姨的真实姓名为谢家梅,并涵盖其出生年月、曾用名、现居地及过往活动轨迹等信息,说明相关背景调查已基本落实。真实身份的确认,对于后续的定罪与量刑均具有关键性的实质作用。
南方+:案件现已移送审查起诉,您推测检方会以何种罪名提起公诉?她能否被认定为“拐卖儿童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付建:我倾向于认为将以拐卖儿童罪进行定罪量刑。但她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认定前提是存在一个犯罪集团,且行为人需在其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结合此前公开的信息,我认为梅姨与张维平、周容平等人之间,可能缺乏形成犯罪集团所需的意思联络,也不具备组织性和稳定性。因此,本案首先难以构成犯罪集团,她自然也就谈不上是首要分子。不过,她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且参与次数较多,既有查实的情况,也可能包含未查实的部分。
南方+:鉴于张维平、周容平已被执行死刑,作为中间人的梅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该如何界定?她是否存在辩称从犯以争取轻判的空间?
付建:我个人观点是,他们之间可能并不构成整体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共同的意思联络以及稳定的团伙分工,例如由梅姨指挥张维平、周容平,有人负责偷抢,有人负责运输,有人负责销售,还有人负责收款,如此才能形成共犯关系。
这几人之间的关系更像是一种松散的协作模式:张维平、周容平实施偷抢行为后,梅姨负责寻找买家充当中间人。这种模式通常不构成整体共同犯罪。当然,不排除在个别具体案件中构成共犯的可能,比如在某一起特定案件中,若梅姨事前指使张维平去偷孩子,自己则负责转卖,那么这一单贩卖行为可能构成共犯。但总体而言,不会将其认定为整体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需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南方+:案件跨度长达二十余年,是否存在追诉时效方面的争议?基于目前的案情,您预判的量刑区间大概在什么范围?
付建:追诉时效方面不存在争议。依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因持续有人报案且一直处于侦查状态,故未过时效。倘若当时未被发现且无人报案,超过20年后才启动程序,才涉及追诉时效问题——那时需由检察院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启动追诉。但本案始终处于追诉进程中,因此不存在时效障碍。
关于量刑,我认为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极大。参考张维平、周容平已被执行死刑的先例,无论梅姨是否与张维平构成共同犯罪,仅凭其自身涉案人数众多、使用暴力手段、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以及犯罪后果严重等情节,均指向重判结果。
南方+:舆论关注点之一是梅姨年龄可能已超过75岁。此外,公安机关侦办后发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媒体发现此案目前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这些因素是否会影响死刑判决?
付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一审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若受理此类案件,应当移送中院审判。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仅是启动审判的前置程序,后续必然移送中院审理,这不会影响死刑的依法适用。
如果梅姨归案后,在审查起诉或一、二审阶段年满75周岁,依刑法规定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若梅姨在中转儿童过程中存在暴力致儿童死亡的行为,属于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节,仍可能被判处死刑。
南方+:9名被拐儿童的家庭已表态要出庭作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受害方能行使哪些权利?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可能会提出何种诉求?
付建:这里需要纠正一个概念——被拐儿童家庭不可能“出庭作证”。法律上,他们是受害人而非证人。证人与受害人身份截然不同:证人是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人,例如目睹了偷抢孩子的过程;而被拐儿童及其家属本身就是受害一方,身份固定。
他们不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但可以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委托律师以受害人身份参与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可以选择不提,但其受害人身份不会改变,这一点是确定的。
南方+:公众最关心的是,梅姨落网后是否会供出张维平案之外的其他被拐儿童线索?她究竟经手了多少孩子?
付建:坦白说,她经手的儿童数量应该不少,但关键在于她是否如实供述。当年涉案人员多使用化名,许多人已不知情,受限于当时的侦查手段,很难全部查清。
她落网的实质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查清张维平、周容平等其他案犯的犯罪线索;第二,若她如实交代,可为警方提供其他被拐儿童的线索;第三,可能牵出其他在逃的人贩子。警方会依据其口供,考虑对其他案件立案侦查。但实事求是地说,像梅姨这样潜逃多年仍未落网的人贩子,想从其口中获取有效线索并非易事。她经历复杂,未必愿意轻易开口。不过,她的落网和受审,对于其他被拐儿童早日回家及其他失子家庭而言,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