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小红(化名)独自在电梯内反复进出,最终从14层走廊窗户坠落身亡。随后,小红的父母将小区物业及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68万余元。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判决认定,小红父母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因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10%,赔偿135736.1元;开发商则无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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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生于2019年12月,于2024年6月24日离世。电梯监控记录显示,事发当天17时32分至17时38分,小红独自乘梯,在9楼至14楼之间多次出入。最终,她从14楼走廊通道的窗户坠下。警方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及DNA检测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确认系意外高坠死亡。
小红母亲在向派出所陈述时表示:“2024年6月24日约17时40分,我和女儿回到家,她想去小区一楼花园玩滑梯。我说身体不舒服,打算回卧室躺会儿,她便自己出去了。直到18时12分许,同栋2楼的一位住户打来语音电话,告诉我女儿出事了,让我赶紧下楼。我根本不知道女儿何时离家……当时她还在客厅看电视,我本打算休息一会儿再带她下去,没想到她没打招呼就溜出去了。我一直以为她在客厅,过了十多二十分钟才得知出事……”
一审法院指出,事故发生时小红仅4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监护不力,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窗台高度为90.5cm,符合规定标准,且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无过错,不需赔偿。
事发地位于高层住宅14层,坠楼窗户位于走廊通道,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共用区域。该处窗户未装限位器及防护栏,缺乏应有的安全防护,存在隐患。此外,结合监控与勘验笔录,物业理应通过电梯画面发现幼童独自乘梯并反复进出的异常,却未及时巡查。尽管小红坠楼有其个人原因,但因其年幼缺乏危险防范意识,若物业做好窗户防护或及时察觉监控异常,本可起到一定保护作用。因此,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一审酌定其承担10%赔偿责任。
经核定,小红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1357361元。按责任比例,法院判物业赔偿小红父母135736.1元。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提醒:
家长应强化安全意识与监护责任,切实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孩子安全可控;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提升服务标准,日常管理中定期巡查风险点,重点排查可能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在风险区域张贴警示标识,筑牢安全防线,避免悲剧重演。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