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拳整治旅游行业乱象,重点聚焦导游违规及强制消费等痛点问题。此举旨在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游客权益,推动徐州旅游服务品质迈上新台阶。
为警示市场经营主体坚守合规诚信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游客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现公布一批全市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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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旅行社无证经营出境游业务案
徐州某旅行社在缺乏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前提下,精心设计了包含澳门行程的旅游线路,并通过抖音平台进行推广招揽。
该行为触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红线。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社作出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旅行社必须严守许可经营范围,严禁超范围运营。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首要前提是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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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游客案
徐州市某旅行社营业部在对外发放的宣传彩页中赫然写着“升级4星住宿”,然而旅行团实际入住的酒店并未参与任何星级评定,根本不具备星级酒店标准。
这种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以招徕游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对营业部负责人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旅行社及其网点在开展招徕宣传时,务必确保旅游产品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杜绝虚假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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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个人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张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借助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资讯,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组织游客参团收费。他自行联系租车、规划行程并全程陪同,既未与游客签订正式合同,也无地接社及导游接待。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个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招徕、组织旅游活动牟利,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此类模式往往缺失旅游合同、未购保险、缺乏专业安全保障,导致游客权益与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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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旅行社营业部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案
沛县某旅行社营业部在经营期间,未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同悬挂于经营场所显眼处。
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沛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该细则第五十七条,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属初次违法且在调查期间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不予处罚的条件,故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同挂于显眼位置。依法亮证经营是诚信经营的基本体现,经营者切勿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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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旅行社安排无导游证人员提供服务案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检查旅游包车时发现,某旅行社委派了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服务工作。
该公司安排无资质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依据同条规定,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严禁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亦不得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违反此规将直接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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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徐州博物馆现场巡查中发现,某导游在没有旅行社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当事人未接受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其作出罚款及暂扣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综合 | 徐州市文广旅局提供
一审 | 梁玮钢 黄嘉仪
二审 | 王韬 王莹
三审 | 张慧 姜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