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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用游客肖像牟利引争议 三亚跟拍推销暗藏隐私隐患

来源:华潮新闻网
景区用游客肖像牟利引争议 三亚跟拍推销暗藏隐私隐患

AI识脸自动剪视频,打印游玩照摆摊卖,“游客的脸”成了生意,景区边界感去哪了 本报记者 吴馥梅 实习生 陈悦之

最近,深圳甘坑古镇景区推出的一项AI视频付费服务在网上引发了不少争议。

有网民爆料说,景区利用监控设备,向游客提供有偿的视频摄录服务。只要游客扫码支付30元,就能生成一段自己在景区游览的个人视频。

这一做法招致了许多质疑。大家普遍认为,景区监控影像属于公共资源,将其有偿开放给游客使用,不仅存在泄露隐私的风险,还可能侵犯肖像权。目前,景区运营方已经主动叫停了这项服务。

事实上,这类现象在当下的旅游市场中并非孤例。从打印游玩时拍下的纪念照片并公开摆摊售卖,到利用AI技术抓取人脸片段生成视频进行定向销售,“游客的脸”似乎正在变成景区变现的新门路。在服务旅游项目日益丰富的背后,隐私保护的底线究竟在哪里?商业利益与游客权益之间,旅游市场又该如何实现良性循环?

从照片到视频,镜头背后的生意经早已存在

针对深圳甘坑古镇推出的“AI足迹视频Vlog”项目,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该项目是景区引进的市场化游客拍摄服务,所采用的设备由合作方自行安装,全程并未接入也未调用景区原有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游客的个人游览视频,都需要本人扫码授权后才能生成。

据悉,该视频生成功能依赖于抓取影像素材以及人脸识别技术。在游客扫码授权后,系统会从对应数据库中匹配人脸信息,并自动剪辑生成专属的游览视频。眼下,景区运营方已主动暂停该项目,后续将通过专项核验与合规评估,来确定接下来的运营方向。

虽然流程上强调扫码授权、自愿参与,看似全程自主且无强制色彩,但仍有不少游客感到不适。来自杭州的马钧(化名)表示,只要扫码付费就能获取视频,这让人感觉景区默认了“入园即授权”的规则。他在未事先获知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就被收集了。“虽然最终是否生成视频由我决定,但在做出选择之前,我的画面其实已经被悄悄收录了。”

当然,也有人持不同看法。如果AI识别足够精准,且不滥用个人面部信息,部分人愿意留下这些游览视频。“我觉得这样挺有纪念意义的。”游客胡菲(化名)坦言。也有观点认为,这项服务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独自旅行时不方便拍照的痛点。不过,在采访过程中,抱有顾虑的游客仍占多数。

此类服务项目在市场上确实屡见不鲜。游客许岚(化名)回忆,在南京某景区,游客可凭门票兑换一张摄影券,由工作人员拍摄照片,下山后可免费领取一张小尺寸照片作为留念。同时,工作人员会将经过美颜修图的大尺寸照片打印出来,装入相框,在地摊上等待购买。“这算不上真正的强制消费,但让人感觉很尴尬。如果不买,照片可能会摆放很久,最终去向也不得而知。”

她还透露,在三亚沙滩上,一些摄影师会抓拍路过的游客,以此为由头推销跟拍服务,甚至捆绑水下项目体验套餐。“当时只想赶紧摆脱那个推销的人,现在回想起来,真应该追着他要求删除照片。即便当面删除,也无法确认是否有备份,这是个很大的隐患。”

AI技术给隐私保护带来更大挑战

北京联合大学在线旅游研究中心主任杨彦锋指出,“用游客的脸做生意”在旅游市场已是普遍现象,且随着技术发展有加剧之势。

在公共区域进行视频采集,是否就无可厚非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分析称,旅游景区属于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收集游客肖像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无需以游客同意为前提。

但他同时也指出,在甘坑古镇景区的案例中,景区使用游客肖像并依据肖像关联出活动轨迹信息进行商业化运作,超出了“合理使用”或“维护公共利益使用”的范畴,构成了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侵害了游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若景区在购票须知中提前写明“入园即视为同意摄录”的条款,是否就合规了呢?对此,邓千秋强调:“景区仅在购票环节提示存在‘摄录服务’,这种提示仅属于‘告知’性质,不能被认定为已取得游客‘同意’,此类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杨彦锋认为,在公众场合拍摄照片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保存照片用于宣传,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便属于滥用他人肖像。“如果抓拍了照片想卖给游客,而游客拒绝购买,拍摄者就有义务销毁照片。”

需警惕的是,AI识别人脸偶尔会出现误差。一名网友分享经历称,自己曾在某景区使用类似服务,许久后再次打开小程序想查看视频,结果人脸识别后显示的竟是一位陌生人的影像。相应地,自己也可能“误入”他人的游览视频中。

胡菲告诉记者,在过去的旅游经历中,她对在他人设备上留下照片一事并不在意,因为那时AI技术尚未像今天这般流行。“如果放到现在,我会要求他们直接删除,因为我担心被AI换脸。”

商业利益不应凌驾于游客权益之上

对于景区而言,完善服务项目以提升游客体验本无可厚非,但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保障公众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能让商业利益凌驾于游客权益之上。

“这类服务也并非毫无价值,或许确实有人有拍照意愿及相关服务需求。或许可以专门划定一片区域,避免拍到那些不想被拍到的人。”许岚建议道。

杨彦锋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一方面,部分游客有实际需求;另一方面,技术进步为大家提供了更好的产品。因此,在尊重游客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合规范围内进行创新,不必采取完全一刀切的方式。”

杨彦锋建议,商家和消费者都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双方行为都在合理界限内。对于新技术和景区商业开发应给予一定宽容,留出鼓励创新的空间,“事物是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别一棍子打死。”

邓千秋律师表示,若游客发现景区采集其肖像和活动轨迹信息并被不当传播或使用,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对景区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依据《民法典》追究景区的侵权责任。“若是他人在拍摄或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时,不可避免地采集、使用了该游客的肖像,则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

邓千秋强调,无论是将视频采集信息免费提供给游客,还是在取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商业化运作,均属于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加工行为,必须事先取得视频中所涉及的所有游客的明确同意,否则均属违法。

“景区需要把握好边界,切勿将未授权的图像用于商业化或牟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商业创新才是长久之计。”杨彦锋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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