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吴馥梅 实习生 陈悦之
深圳甘坑古镇景区最近因一项AI视频付费服务闹得沸沸扬扬。
网传帖子显示,该景区利用监控设备,向游客提供有偿的视频摄录服务。只要游客扫码支付30元,就能生成一段记录个人在景区内游览过程的视频。
这一做法立刻招致不少质疑。许多人指出,景区监控影像本就带有公共属性,将其转为付费商品,极易引发隐私泄露及侵犯肖像权的风险。目前,景区运营方已主动叫停了该项服务。
其实,这类现象在当下的旅游市场里并非孤例。从打印游玩时的纪念照公开摆摊售卖,到利用AI智能抓取人脸片段生成视频定向出售,“游客的脸”似乎正逐渐演变成景区的一笔生意。在旅游服务项目不断推新的背后,隐私保障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商业利益与游客权益之间,旅游市场又该如何寻求良性发展的平衡点?
网络截图
镜头背后的生意经并不罕见
针对深圳甘坑古镇景区推出的“AI足迹视频Vlog”项目,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该项目是景区引进的合作方提供的市场化拍摄服务。所用设备为合作方自行安装的拍摄终端,全程未接入、也未调用景区原有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游客的个人游览视频,必须经过本人扫码授权后才会生成。
据了解,这项视频生成功能是通过抓取影像素材,依托人脸识别技术来实现的。游客完成扫码授权后,系统会从对应数据库中匹配人脸信息,并自动剪辑生成专属的游览视频。据悉,景区运营方目前已主动暂停该项目服务,后续将通过专项核验与合规评估,明确未来的运营方向。
扫码授权、自愿参与,听起来整个过程完全自主且无强制色彩,但依然让不少公众感到不适。来自杭州的马钧(化名)表示,只要扫码付费就能获取视频,这暗示着景区默认了“入园即授权”的规则,在未事先明确告知游客的情况下,便收集了其个人信息。“虽然最终是否生成视频由我自己决定,但在做出选择之前,我的画面早就被悄悄收集了。这种感觉让人细思极恐。”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游客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如果AI识别足够精准,且不滥用面部信息,愿意留下这段游览视频。“我觉得还挺有纪念意义的。”游客胡菲(化名)坦言。也有人认为,这项服务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独自旅行时不便拍照的痛点。不过,在采访过程中,持有顾虑的游客仍占多数。不少游客明确表示不需要此类服务,甚至会因为景区提供这项服务而放弃前往。
事实上,此类服务项目在市场上屡见不鲜。许岚(化名)向记者分享了她此前的经历。在南京某景区,游客可凭门票兑换一张摄影券,由工作人员拍摄照片,下山后可免费领取一张小尺寸照片作为留念。然而,工作人员会将经过美颜修图的大尺寸照片打印出来,装进相框,摆放在地摊上等待购买。
“这算不上真正的强制消费,但确实让人感到难堪。如果不买,那些照片可能会在摊位上放很久,最后流落到哪里也无从得知。”许岚说道。
她还透露,在三亚沙滩上,一些摄影师会抓拍路过的游客,以此为由头推销跟拍服务,甚至捆绑水下项目体验套餐。“当时只想赶紧摆脱面前的推销员,现在回想起来,应该追着对方要求删除照片。即便当面删除,也无法查证是否有备份,这才是最大的隐患。”
图片由AI生成
AI技术给隐私保护带来更大挑战
北京联合大学在线旅游研究中心主任杨彦锋指出,“用游客的脸做生意”在旅游市场早已是普遍现象,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趋势甚至有加剧之势。
在公共区域进行视频采集,是否就无可厚非?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他表示,旅游景区属于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收集游客肖像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无需以游客同意为前提。
但他同时指出,在甘坑古镇景区的案例中,景区使用游客肖像,并依据肖像关联出活动轨迹信息进行商业化运作,超出了“合理使用”或“维护公共利益使用”的范畴,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侵害了游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那么,如果景区在购票须知中提前写入“入园即视为同意摄录”的条款,是否就万事大吉了呢?对此,邓千秋强调:“景区仅在游客购票环节提示存在‘摄录服务’,这种提示仅属于‘告知’性质,不能被视为已取得游客的‘同意’,此类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杨彦锋认为,在公共场合拍摄照片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保存照片用于宣传,则必须征得同意,否则即属于滥用他人肖像。“若是抓拍了想卖给游客,游客拒绝购买,拍摄者便有义务销毁照片。”
还需警惕的是,技术本身尚不成熟,AI识别人脸有时会出现误差。一名网友曾反映,自己在某景区使用过类似服务,时隔许久后再次打开小程序查看视频,结果人脸识别后显示的是一位陌生人的影像。相应地,自己也可能“误入”他人的游览视频中。
此外,AI技术还为隐私带来了另一重挑战。胡菲告诉记者,在过往的旅游经历中,她对于在他人设备上留下照片一事并不在意,因为那时AI尚未像今天这般流行和普及。她直言:“如果放到今天,我会让他们直接删除,因为我害怕被AI换脸。”谈及此类行为,胡女士显得十分气愤。
商业利益不应凌驾于游客权益之上
其实,对于景区而言,完善服务项目以提升游客体验本无可厚非,但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保障公众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能让商业利益凌驾于游客权益之上。
“这类服务也并非毫无价值,可能确实有人有拍照意愿及相关服务需求。或许可以专门划定一片区域,避免拍到那些不想被拍到的人。”许岚建议道。
杨彦锋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一方面,部分游客确有需求;另一方面,技术进步为大家提供了更好的产品。因此,在尊重游客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合规范围内进行一些创新,不必采取完全一刀切的做法。”
杨彦锋建议,商家和消费者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双方的行为都在合理界限之内。对于新技术和景区商业开发,应给予一定的宽容度,留出鼓励创新的空间,“事物是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别一棍子打死。”
邓千秋律师表示,若游客发现景区采集了自己的肖像和活动轨迹信息并被不当传播或使用,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对景区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依据《民法典》追究景区的侵权责任。“如果是他人在拍摄或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时不可避免地采集、使用了该游客的肖像,则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或者行政违法。”
邓千秋强调,无论是将视频采集信息免费提供给游客,还是在取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商业化运作,均属于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行为,必须事先取得视频中所涉及的所有游客的明确同意,否则均属违法。
“景区需要把握好边界,切勿将未授权的图像用于商业化或者牟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商业创新,才是长久之计。”杨彦锋总结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