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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新规定发布 2021刑修十一相关争议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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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新规定发布 2021刑修十一相关争议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这份共15条的文件,进一步厘清了针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核准追诉法律适用标准。文件重点细化了案件适用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门槛以及核准追诉的具体程序等实务环节,强调要全面、准确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秉持“预防即保护、惩治亦挽救”的理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并追究刑责。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若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法条中“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究竟指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存在争议。此次《规定》将其明确界定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有效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逃脱追责,实现了宽严相济政策的精准落地。同时,《规定》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并注重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维护。

针对实务中备受关注的“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规定》给出了回应。检察机关需查明的事项增加了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性格特征、社交圈子、犯罪成因、事后表现、监护教育情况等,还需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关于“情节恶劣”的判断,要求结合犯罪原因、动机、手段、对象、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可能和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涉及共同犯罪的,需依据各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定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依据《规定》,若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可视案情建议有关机关,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进一步理顺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公安机关提请核准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随后层报最高检审查决定,这为依法打击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指引。

“依法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进行核准追诉,充分彰显了‘年龄不是免罪金牌’这一立场。”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严格依法履职,严格落实规定要求,既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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