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高考移民乱象,填补制度漏洞已是当务之急。
▲江苏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证实,副教授宋某某被指“高考移民”一事属实。图/长江云新闻
文|熊丙奇
据媒体报道,副教授宋某某被举报在18年前存在“高考移民”行为。江苏师范大学方面回应称,举报内容属实。早在2021年12月,学校便已对宋某某作出处分决定。目前,其本科学位已被撤销,但硕士、博士学位得以保留,本人仍在该校任教,保留副教授职称。
这一处理结果引发了公众的疑惑。既然查实宋某某属于高考移民,且本科学士学位已被撤销,为何还要保留其硕博学位?学校为何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绩效工资、取消第五轮岗位晋级资格等处罚,而未采取开除措施?这种处理方式似乎显得有些“不痛不痒”。
教育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界定,“高考移民”是指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或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跨省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对于涉嫌高考移民及报考资格造假者,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维护高考公平。但在具体到宋某某一案时,厘清其中的法律边界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教育法》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若当事人已成为公职人员,应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目前,宋某某是否具备公职人员身份尚不明确。即便具备该身份,“高考移民”与“冒名顶替”在法律性质上亦有所区别,不能直接套用上述条款予以开除。针对多年前的违规行为进行追溯处置,同样需要坚守法治原则,确保宽严适度、过罚相当。
《监察法实施条例》指出,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调查、处置公职人员在成为监察对象之前实施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如果宋某某确为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对其在高考移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拥有调查处置权。不过,相关表述仅为“可以”,并非强制要求施以最严厉处分。
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考生若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骗取高考报名资格,毕业后查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宣布对应学段学历、学位证书无效。《学位法》也明确,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若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撤销学位。
因此,宋某某被查实属高考移民后,其本科学士学位被撤销,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合理处理。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撤销其硕士与博士学位则缺乏充分依据。因为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具有独立性。类似情况并非孤例。
尽管有人质疑,若无学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将失去根基,但授予硕博学位主要审查的是入学资料、课程成绩及学位论文。除非发现其在硕博入学或求学阶段存在应当撤销学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否则难以直接撤销。
高考移民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不仅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更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部分网友出于打击高考移民、强化师德建设的考量,呼吁校方开除或解聘宋某某。但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这仍属于模糊地带。
要破解这一困境,或许需要修订并完善现行《教育法》,参照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行为的处理标准,明确对高考移民行为的具体处置细则。规范范围不应局限于公职人员,还应涵盖事业编制人员、高校教师等群体。只有从制度建设层面进一步明确处理规范,才能消除相关争议,切实维护高考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