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甘坑古镇景区近期增设了一项游览视频服务。这项服务使用景区的监控设备采集影像,系统能根据游客的人脸信息,从数据库中调取相关画面,制作成个性化的游览视频供游客付费下载。
图报道中所示
初看之下,这个服务似乎没什么问题。游客完全自由选择是否需要定制视频,授权之后才能下载,看似保障了自主权。景区通过这项增值服务增加收入,游客付费下载也能记录下美好的旅程,双方似乎都能接受。但不少游客表示担忧,认为这种做法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不应作为商品销售。
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意味着,所有经过监控区域的游客都可能被记录下来,而游客自己未必知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必须出于合法目的、采取严密保护措施才能使用。民法典也提到,隐私包括个人不愿公开的活动与行踪,肖像权则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制作、公开肖像。景区收集并售卖游客面部影像,很可能构成侵权。
同样值得警惕的是,景区的服务依赖于公共监控设施。公众之所以接受公共监控,是因为信任这些设备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景区却借此牟利,诱导游客“特意经过监控区域”,这无异于将公共影像商业化。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游景区的监控设备应为维护公共安全而设,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景区可以开发收费项目,但绝不能逾越法律界限。游客的脸庞,并非可以随意调用的素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