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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严禁旅游购物场所收取人头费和购物返点整治乱象

来源:华潮新闻网
贵州严禁旅游购物场所收取人头费和购物返点整治乱象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购物场所

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

近期为优化我省旅游购物场所经营秩序,旨在为游客打造更安全、安心、舒适的购物体验,促使我省旅游业实现繁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项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向各经营者发出如下警示:

一、确保持照亮证合法经营。旅游购物场所务必持有完备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相关许可证件,做到证照齐全且公开展示。严禁无证无照开展业务,或是超出核准经营范围。

二、严格把控价格标准。经营者需以清晰可见的方式明码标价,保证价格信息真实可靠、货品与标签一一对应、标识突出醒目。禁止在标示价格之外擅自加价,不得收取未于标价中说明的费用。严禁运用虚假折扣、降价宣传或价格对比等手段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

三、广告宣传务必真实合法。旅游购物场所内刊发的广告信息必须基于事实且合法合规,不得使用虚构、夸大或无法核实的内容。严禁夹带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杜绝夸大商品功效或服务规范,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四、杜绝不正当竞争。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不得为争夺交易机会或获取竞争优势,使用商业贿赂手段。严禁支付“人头费”“返点”等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禁止在购物场所内设置包厢或暗格,与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串通一气,对游客实行“包厢式洗脑”式销售。

五、禁止消费欺诈。旅游购物场所应用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接受强制检定,确保封签完好无损,保障计量精准无误。禁止私自改动计量器具进行作弊,杜绝出现“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六、切实担负经营责任。要充分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保障售出商品符合质量要求,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禁止在销售产品时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严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售卖“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从本提醒告诫函发布开始,各经营者须立即开展自我检查与整改,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对旅游购物场所的监管力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诚邀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察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迅速拨打“12315”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2日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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