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彦宗
深圳甘坑景区设有一项收费服务,游客扫码付费后,能获得由景区监控录像制作的游览视频,定价是30元。7月21日,《潇湘晨报》对此进行了报道,确认了这一操作,“就是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生成视频”,景区工作人员这样解释,“素材是从景区监控里提取的”,“你扫码之后,会从数据库里根据人脸匹配生成视频,可以自主选择,授权后付费下载。”
国内不少景区都提供相似服务,在主题公园里尤其常见,比如过山车、漂流、滑车等刺激项目,宣传能保留下“精彩片段”。这类付费服务之所以能普及,说明市场需求确实存在;某种程度上,这也验证了“国人愿意为便捷支付隐私”这句话的分量还在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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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公园和景区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前提必须是“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若要用于其他用途,需要征得个人单独同意。至于人脸、行踪轨迹这类敏感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求:只有在特定目的且充分必要的情形下,才能进行处理。景区将游客的视频片段打包出售,进行商业获利,显然不具备充分必要性。
《潇湘晨报》采访的律师们无一例外都谈到了甘坑景区做法的风险,指出其不合规也不合法。有网友忧虑,一旦景区监控视频被商业使用,个人的生物信息可能面临泄露风险,即便有人不介意愿意购买,其他游客的隐私也可能随时被侵犯。
法律界限清晰明了,但奇怪的是,也有人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甚至认为律师小题大做;景区也拿“暂时没接到投诉”当作其行为合理的借口。这些人或许也能拿出理由反驳,比如只要当事人同意就行,扫码付费即意味着免除景区的侵权责任;至于无关游客的隐私问题,因为是公共场所拍摄,便天然具有免责性。这些辩解虽然不符合法律,却让不少人表示认同。
为何将监控视频用于盈利这种明显不妥的行为,却能获得支持?重要原因并非“愿意用便捷换隐私”的人多,而是不愿意这么做的人维权却异常艰难。想要服务的人只需刷脸,就能拿到游玩视频,但不同意景区做法的人若想维权,会发现与法律存在遥远距离。
不想在别处游玩视频里露脸的人,首先得避开监控镜头,但这很难办到。就算不是公共监控摄像头,景区自行安装的游览摄像头也难以避开。除非最后生成视频时对非当事人进行打码或脱敏处理,但这会增加成本,景区会愿意吗?无关路人又怎能确认,自己的镜头都遭到了处理?所以,景区为部分游客提供这项服务,是以更多游客的无奈为前提的。
若景区违规操作,有较真的游客看不顺眼,又能怎样维权?报警处理?监控在景区手里,当事人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受害者,估计警察也无能为力。向相关部门投诉?流程通常很长,结果也说不准。新闻里常见的维权成功案例,多是游客与单位对簿公堂,法院裁定单位收集、出售人脸信息的程序违法,可又有多少人愿意费心思打官司呢。
更关键的是,这种将公共监控视频当作生意的做法,将游客区分开来。认真讲法律的游客,在购买服务的游客看来,可能成了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人。这样一来,出头维权的游客不仅维权之路坎坷,还得承受其他游客的白眼,这种被孤立的预判,会让大多数人选择沉默。
一个被开发出来营利的新景区项目,硬生生把清晰的法律边界变成模糊的灰色地带。一些游客使用这项服务,让非法项目看似合理,反而增强了这种做法的底气,加大了反对的难度。在监控视频牟利这件事上,就能看到法律向不法让步的细节。如果“没那么多游客较真”,可作为景区越界的借口,那安防监控商业转化的门路便会大开,潘多拉魔盒一旦开启,未来等待着人的会是什么。法律的规定不容忽视,景区不能置之不理,一些游客可以漠然,相关部门更不能充耳不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