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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行被判决赔偿27年前老存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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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行被判决赔偿27年前老存折款项

1999年岁末,李某手中握着一张老存折,内里记着35900元的存款。等到他去银行办理取款,却被告知系统里查无此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有折无账”的储蓄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银行最终败诉,需赔偿李某剩余的本金与利息。

纸张凭证遇上数字系统

判决书内容显示,河南民权县李某在1999年5月10日于某银行民权支行开设了户头,账号8888。此后李某就在这个账户上头进行着存取活动。到2004年8月24日,他还从账户里取了800元,当时系统财报上显示账户里剩余3.59万元。可等到李某再次想取钱时,银行方面却遇到了麻烦,没能办理现金支取。李某多次找到支行工作人员胡某催讨存款。胡某确实陆续支付了1.8万元,但剩下的1.79万元始终不肯vasion。

二十年光阴荏苒,李某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银行告上法庭。李某要求银行退还剩余的1.79万元存款本金,并计算相应的利息损失,同时要求银行承担这次诉讼的代价。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在2026年2月3日受理案件,依据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庭审期间,某银行民权支行反复表示,在银行系统里反复查找,都没有找到李某的账户记录。银行强调,存款凭证有法定的保存期限,15年而已,李某在这期间既未主张权利,这笔钱在当年也非小数目,再加上银行系统已经更新换代了好几次。该行推测,李某的存款可能通过挂失支取的方式解决了。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和银行之间已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银行有责任确保存款本金安全,同时支付应有的利息。既然账户里还有余额,就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扣除胡某已经支付的1.8万元,银行还应继续支付1.79万元的存款本金。计算利息的话,应以1.79万元为基数,从2004年8月24日开始,一直到本金全部付清那天,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来计算。至于银行提出的,不排除李某通过挂失支取可能性的说法,由于该银行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储蓄合同还是民间借贷?

某银行民权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银行继续坚持系统里查无记录的观点,并指责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适用法律不准确”,是在刻意加重银行的责任。

银行方面进一步声称,经过多次系统核查,依旧找不到李某账户的任何资料,既没有开户信息,也没有交易流水作为佐证。考虑到李某长期没有主张权利,银行觉得不排除其已办理挂失支取或账户销户结清的可能性。此外,银行还试图把此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理由是这样的:自2004年起,胡某总共偿还了李某1.8万元。可银行核实后发现,胡某在2003年到2009年期间担任某信用社负责人,而在那之前和之后,他与该信用社没有任何往来。正常情况下,储户要是发现存款取不出来,应立刻报警或者向信用社的更高级别的监管部门反映,但李某却持续多年向银行负责人索要款项,这一行为持续了二十多年。再加上银行系统无法查询到此笔款项的记录,银行猜测这笔钱应该是李某取出后转借给了胡某,因此认为李某与胡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为胡某已经去世,李某试图通过诉讼把责任推给某银行民权支行。

但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为了证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交了存折。存折上清楚地记录了账号、户名、存款和取款记录,并且还有信用社的盖章。这样的存折是储户和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在李某已经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坚持认为该款项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那么银行就应该提供相应的取款证明、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然而,某银行民权支行只是以“系统内无记录”作为抗辩理由,但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善的风险,理应由银行自行承担,不应转嫁给储户。由于银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向李某支付了该笔款项,因此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不仅如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指出,某银行民权支行声称李某与案外人胡某之间存在个人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李某持有的正是某银行民权支行出具的正式存折,其诉讼请求基于的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某选择向银行主张相关权利是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因此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最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承担。这样,这起“有折无账”的储蓄纠纷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

“系统查无记录”不能成为挡箭牌

“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非常合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封华清对第一财经说。银行作为与个人储蓄及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机构,与储户之间实质上处于不对等地位,因此我国法律对银行实施严格的监管,对其证据留存和业务流程规范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若超过这个期限再主张权利,往往难以得到支持。但银行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和每位公民的财产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支柱,司法实践中对银行课以更重的举证责任。哪怕存在微小的瑕疵,银行也可能面临重大的不利后果。”封华清说。

封华清认为,就本案而言,银行以老存折存疑为由进行抗辩,却未能提供完整的取款或挂失记录,无法说明资金流向,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监管部门明确规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须进行“双录”,若违反规定,消费者可要求赔偿。

“这些情况表明,社会各界和国家法律对银行的期待远高于普通个人。银行必须对其经营管理体系中无法说清、道不明的事项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社会公平与法律正义,切实保护储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公信力。”封华清说。

不过,这起案件也给大众提了个醒。许多家庭里可能都压着几本老存折、老存单,时间长了,银行系统经过多次升级后,柜台人员可能无法找到原始记录。虽然这个判决告诉人们,只要持有凭证在手,银行就必须承认。但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说,储户最好还是及时核对、尽早兑现存款,避免陷入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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