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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长因夫妻不和,不止一次在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业主群公开家庭矛盾,将夫妻纠纷、子女探望争执等家务事搬上网络公共空间,孩子因此被推上风口浪尖……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后文简称浦东法院)审理了一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裁定该家长的行为构成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经过:家庭矛盾
恶化,孩子承受伤害
小林(化名)与老林(化名)是父子。近些年,老林同妻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小林跟着母亲生活,父子见面机会变少,夫妻二人在孩子教育问题上争论不断,小林夹在中间痛苦万分。
2025年11月后,老林多次用情绪激动、贬损的语气,在儿子班级群、家长群以及小区业主群发布信息,公开指责岳父岳母及妻子一方“缺乏常识”破坏家庭、抢夺孩子、破坏自己与小林的亲子关系等。这些信息迅速扩散,使小林在同学和老师面前难以抬起头来,在邻居中也感到巨大心理负担。
小林感到无力,向浦东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禁止老林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和互联网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小林和近亲属,并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小林和近亲属。
面对儿子的“控诉”,老林辩称,本案由夫妻两人在子女教育、生活安排上存在分歧引起,涉及对小林的监护权行使,自己在群内发帖是因夫妻感情破裂、探望权受阻引发的维权行为,并非针对儿子,且若支持禁止接触申请,将实质上剥夺他对小林的监护权,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判决:公开隐私
形成精神伤害型家庭暴力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林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达的范畴。他不顾未成人的心理状态,多次用情绪激动的语言将家庭隐私发布在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和业主群,考虑到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信息传播的速度、所在群组的社会影响,该行为侵犯了小林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严重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老林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中关于精神侵害的认定标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法院因此裁定禁止老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以及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和近亲属。
法院同时表示,老林同妻子之间因抚养问题产生的矛盾是偶然冲突,没有证据证明老林有持续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老林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监护小林的权利,小林也该享受父母双方的关爱。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触”的申请部分。
法官解读
樊卓然
浦东法院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一、只“打孩子”算家暴吗?
人们谈及“家暴”,首先想到的多是对家人动用武力的肢体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所以,家庭暴力的类型并非局限于肢体暴力,长期利用网络公然诋毁、诽谤家庭成员,实施语言暴力,或泄露个人、家庭隐私的,同样可能算作家庭暴力。
二、精神伤害型家暴的识别标准
家庭生活中,矛盾和摩擦难免,但偶尔的矛盾往往表现为平等沟通、双向交流的特点,而精神伤害型家暴则具有单向压迫、反复实施的特点。本案中,老林在两个多月内多次在社交群组曝光家庭隐私,妻子一方只能沉默应对,儿子最终被迫寻求法律庇护。
本案里,老林通过在网络空间公开家庭矛盾隐私、贬损妻儿人格尊严的方式,目的是给妻子一方施加心理压力,希望在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获得控制地位,这符合家庭暴力的某个特征。
在网络上公开家庭隐私的行为会导致受害人产生强烈的羞耻感和恐惧感,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这种“网络精神暴力”造成的心理创伤可能伴随其一生,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父母的纷争,不应让孩子承担
夫妻分居后因监护权问题产生矛盾,本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这名父亲却选择了伤害亲人的方式处理。所以,即便夫妻间存在矛盾,也不该将孩子当作情绪发泄的对象、谈判的筹码或报复的工具。把成年人的恩怨暴露在孩子的学校和社区社交圈,本质上是对子女的情感虐待和监护失职。家庭矛盾应该理性商议、妥善处理,避免孩子因父母矛盾承受不该有的心理创伤。
出处:上海浦东法院、都市快报
编辑:孙益君 审稿:黄青 核准:周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