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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将近九个月遭加班,公司逼签单休合同并解雇怀孕员工

来源:华潮新闻网
孕期将近九个月遭加班,公司逼签单休合同并解雇怀孕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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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年吉祥

迎接新生希望本该喜悦

若碰巧在职场上遭遇不公待遇

心情便可能蒙尘

孕期将近九个月遭遇加班

鱼友@贰拾分享

朋友怀胎已近九个月,按规定提前两周便可休产假。可现实是工作量不但没少,反而还在增加,连设计任务也摊派给她,前天甚至加班至晚上八点……

公司还打算取消加班审批,双休变单休,同意签合同,不同意就约谈……已有员工被逼离开。鱼友们都在评论区出主意:

这头是预产期临近遭遇加班

那头是女员工怀孕后被解雇

怀孕后三日被辞退

方女士的经历令人震惊

方女士没料到,刚告知公司负责人怀孕情况,三天后人事就发来解雇通知,还附上她签名的辞职照片。双方因此劳动争议,方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近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浦东法院)获悉此案。经调解,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八万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时间回溯至2025年1月1日,方女士加入A公司。不久后身体不适就医,确诊怀孕。6月9日,她将怀孕状况告知公司负责人。

三天后,她意外收到人事通知,称其2025年5月28日提交的辞职申请已被批准,次日无需上班。并附上她签名的离职申请,内容称:“尊敬的领导:本人因个人原因,决定申请辞职……”但申请上无公司名,日期也未写明。

方女士当场提出异议,说她从未主动辞职。次日到岗,发现电脑被搬走,无人安排工作,只得离开。

方女士认为公司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获支持。

A公司不服,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维持解除劳动关系。

A公司表示,方女士于2025年5月28日主动辞职,公司依法批准,属合法解除。

方女士承认签名属实,但称并非2025年签,而是2024年9月还在A公司关联企业B公司时,老板要求她签多份材料,含一份怀孕后自动离职协议和本案离职申请。她因被逼无奈签字,但内心毫无去意。

审理中,法官发现关键在于离职申请签署时间,试图组织双方就司法鉴定进行沟通,但双方主张时间相近,缺乏对比样本,鉴定不易,双方都不愿承担费用,案件陷入困境。

为此,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耐心调解。一方面,充分听取方女士对就业和孕期权益保障的需求,并提醒她公司通知离职后已过很久未返岗,若勉强恢复,双方信任基础已失,未来容易再起纠纷。

另一方面,法官向A公司进一步说明劳动法律法规及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引导企业依法用工,理性化解矛盾。

经法官耐心释法与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当场支付方女士八万元离职补偿金。

法官对此案提醒:

劳动者入职时

应认真审阅用人单位要求签署的文件

对未填完内容的离职申请、空白审批表等

直接拒绝签署或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须依法用工

不得用预设签署离职申请等手段推卸责任

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除了孕期被变相逼离职的

还有产假期间被扣工资的

产假期间遭降薪

法院判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近期,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新的劳动争议案,依法否定用人单位以"自愿协议"规避生育保障的行为,强调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薪酬权益应依法足额发放,"约定减少"无效,为职场女性生育保障构筑司法防线。

刘某是某管理公司职员,生育前月均工资8500元。怀孕后,公司要求她签订《产假协议》,约定产假期间每月仅发2500元生活费,停发其他福利和工资。

后刘某向公司索要产假工资差额,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案涉协议以"合意"为名减轻公司法定义务、降低女职工薪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最终判决公司补足产假工资差额,落实生育待遇。

这样案件并不少见

但实质上

女职工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重大

孕育生命是崇高又光荣之事

保障其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

既是稳固民生基础的要求

又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女职工"三期"受法律保护

以下权益要点需记清

遭遇不公待遇时

要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女职工孕产期权益要点:

产假/津贴/报销/保护

依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规,"三期"女职工处于生理与生活特殊需求阶段,是法律重点保护对象,以下权益需牢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孕期若无法适应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按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其他可适应工作。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必须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者,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者,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已参加保险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侵害女职工权益的

女职工可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护身五法则,坚固自身权益

享有生育保障是法定权利。职场女性在"三期"期间,可注意以下五条法则,主动规避用工风险:

1.社保缴纳要核实

通过人社局官网、12333热线、社保窗口等方式查询社保记录,确认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

2.法定权益勿放弃

不要签署危害自身权益的《产假协议》《放弃待遇承诺书》等文件,警惕"产假无工资""自愿降薪""无条件调岗降薪"等条款。

3.产假待遇要明晰

女职工产假期间可获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者,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者,按产假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4.书面材料妥善保存

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孕检证明、沟通记录等。书面证据是关键,口头约定易模糊。

5.权益受损敢主张

"三期"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可以向工会、妇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等寻求帮助。

┃图文来源:小鱼网、法治日报、THEA学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花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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