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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回收“口水油”给客人食用,5人被判刑

来源:搜狐新闻
火锅店回收“口水油”给客人食用,5人被判刑

7月9日,消息来自成都高新法院。近日,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细节显示,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高新区一家餐饮店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指挥店长刘某、"打锅工"周某某及厨师李某某,将顾客吃过的火锅锅底即所谓“口水油”,通过过滤残渣、提炼与熬制过程,再与新油混合,配制成锅底卖给顾客。刘某还指使徐某在周某某休息时,多次代替其过滤“口水油”残渣、提炼并熬制。调查发现,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该店售卖“口水油”的收入达到了256605.13元。

审理期间,高新检察院指出王某某、刘某等人明知道将顾客用过的火锅锅底过滤提炼后重卖,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行为持续一年,对众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高新法院审理后确认,王某某、刘某、周某某、李某某、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金额超过25万元,持续时间将近一年,情节严重,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最终裁定,五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2.5万元。同时,责令该餐饮店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

法官强调,此案具有典型意义。食用后回收、过滤、再熬制的火锅废油,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长期摄取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甚至致癌,对人体危害极大。

法院表态将持续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切实保护民众权益。同时,借此案向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发出警示,促使其合法经营,增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提升责任感。若为追求利益而放弃良知,不顾消费者安全,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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